时间:2024-12-05 16:39 │ 来源:基层医生导刊 │ 阅读:1147
高血压病患者门诊长期处方用药指南(2024试行版)发布。
高血压病患者门诊长期处方用药指南
一、高血压病患者门诊长期处方管理流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患者。
(二)高血压病患者长期处方管理流程
高血压病患者符合长期处方开具标准的,可由医生开具处方。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每次处方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判断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医师可参考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管理随诊表单(见附表1和附表2),对高血压病长期处方患者进行评估,记录长期处方患者的情况及治疗方案,对于复诊患者进行简化评估,依据患者具体情况调整治疗方案或转诊。高血压病药物治疗的长期处方管理流程见附图。
(三)高血压病患者药物治疗长期处方的评估
1.血压及危险因素的评估:包括血压控制情况、心血管危险因素的评估、高血压靶器官损害的评估、评估伴发疾病、既往用药。
2.高血压药物治疗方案的记录。
3.降压药物治疗方案评估,具体包括:降压药疗效评估、降压药品种选择合理性、降压药用法用量合理性、有无用药禁忌、有无药物不良反应、有无药物相互作用。
4.心血管危险因素的干预及伴发疾病的治疗药物记录。
(四)高血压病患者长期处方开具标准
1.诊断必须包含高血压。
2.需要排除肾血管性高血压、急慢性肾病相关高血压、主动脉缩窄性高血压、内分泌性高血压、呼吸睡眠暂停综合征、药物性高血压、单基因遗传高血压等继发性高血压。
3.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压水平达到血压控制目标且血压稳定3个月及以上。
高血压病患者长期处方常用药品信息见附表3。
(五)高血压病患者长期处方治疗及随诊注意事项
1.高血压病患者随诊时,需评估治疗反应、了解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分析血压是否稳定达标和其他危险因素的状况。患者需提供血压测量的情况,包括:家庭血压或24小时动态血压,随诊时使用“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管理随诊表”作为参考。
医师应当向高血压病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患者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2. 随诊间隔及诊疗推荐:
在以下情况建议开具4-12周的长期处方:
(1)1级高血压,无急性靶器官损害及严重靶器官损伤。
(2)2级及以上高血压、有靶器官损伤或有合并症,病情稳定、血压控制稳定在3个月以上者。
对于既往血压控制不佳、依从性差、进行性靶器官损害、严重靶器官损伤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增加随访频次,不建议长期处方。
(3)定期进行危险因素评估及靶器官损伤的评估
建议间隔3-6个月进行心电图、肝功、肾功、血糖、血脂、血常规、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同型半胱氨酸等指标检查,间隔12个月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颈动脉超声、有条件时应进行主动脉压力测定、脉搏波传导速度及踝臂指数测定。
(4)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联合用药的患者,建议在上级医疗机构咨询药师门诊后,再进行长期延续治疗。
(5)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就诊。
二、高血压病长期处方患者双向转诊标准
(一)高血压病长期处方患者下转至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标准
高血压病患者经过药物降压治疗后,临床病情稳定,血压达标且控制稳定3个月,可考虑下转至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二)高血压病长期处方患者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标准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诊的高血压病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持续在社区用药1年以上,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靶器官情况评估,进行相关检验检查。
2.就诊时发现血压波动:患者血压不达标,经调整治疗无效者。
3.患者病情变化,出现严重并发症或病情不稳定。
4.依据患者症状变化需要完善特殊检查。
5.因药物不良反应不能坚持原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