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4-11 17:57 │ 来源:医药数据平台 │ 阅读:1408
17.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7.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直接中选企业的产品,同竞价单元内降幅最高(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下同)的中选产品按10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他中选产品按9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议价中选企业的产品,按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产品,按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4)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复活中选企业的产品,其采购需求量不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7.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9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17.1分配规则的议价中选企业、增补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企业的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临床认可度高、基本药物属性的中选产品。
17.2.1将5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中选企业中,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其中:(1)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且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获得50%的待分配量。(2)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中选企业,由医药机构从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
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中选企业产品无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的,该企业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由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次低的中选企业递补纳入分配范围。该递补中选企业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应符合17.2.1中“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要求。
复活中选企业的产品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
17.2.2剩余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
17.3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7.4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首批集采(接续)分配规则:
15.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5.1按照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的1.5倍为界限,区分A、B两类中选企业。
A类为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小于等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1.5倍的中选企业;B类为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大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1.5倍的中选企业。
15.2截至本采购文件发布日前,中选企业被相关省份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相关药品在省级平台被撤网的,该省份医药机构填报的相关采购组药品采购需求量不分配给该中选企业。
15.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若为A类中选企业的产品,按9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若为B类中选企业的产品,将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从高到低依次排名,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排名第一(含并列第一)中选企业的产品按55%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排名第二中选企业的产品按65%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排名第三中选企业的产品按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它B类中选企业的产品按75%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若B类只有1家中选企业,该中选企业的产品按55%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产品,按5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5.4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9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15.3分配规则的B类中选企业和增补中选企业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采购需求量,以及因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取消分配的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在A类中选企业的产品中自主选择。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临床认可度高、基本药物属性的中选产品。
15.5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5.6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按上述规定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