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5-15 17:38 │ 来源:信诺在线 │ 阅读:1508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教卫体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的部署,巩固深化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执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下同),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推动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有序执行,保障人民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集采产品需求量填报。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实行“零”报量制度,准确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认真检查审核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数据,及时纠正数据差错,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填报数据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采购周期结束后,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情况,对采购需求量填报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填报需求量或临床无使用调整但实际采购量与需求量出入较大的情况。
(二)确保中选产品进院。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确保中选产品顺利进院。每个批次中选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排查,督促已签订协议但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并按协议量进行采购。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产品进院的基础上,鼓励优先选择集采备供企业产品。中选企业在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内的产品,若医疗机构实际使用中有需求,中选企业均须供应。
(三)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和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中选产品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或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和限制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式停用非中选产品。鼓励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并形成中选产品执行的专家共识。
(四)优化集采执行考核机制。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集采结余留用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统一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当年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依据。属于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内的同品种同企业中选产品,按照同一采购目录进行合并考核。实行DRG/DIP、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定额付费方式的统筹地区,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付费方式年度清算的重要依据。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采购国家集采备供企业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各统筹区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辖区内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国家和省级集采政策有其他相关考核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六)做好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医药价格和集采政策以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工作并调整价格,对于属于集采范围的中选产品,但相关规格型号(包装)未申报纳入中选供应清单的,撤销其挂网资格措施;若中选企业新增补集采中选产品,应按照差比价关系或采购文件要求确定中选价格。医保部门加强对集采品种挂网的价格监测,对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销售的,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应约谈、督促中选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并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七)强化供应配送管理。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优先选择管理规范、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对于适合基层用药特点的中选药品,中选企业要在每个统筹地区优先选择具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提高供需对接精准度和问题解决及时性。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中选企业应及时书面反馈,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备供机制,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采购。
(八)畅通集采问题反馈渠道。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供需对接,建立多种渠道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诉求对接机制,畅通集采执行问题反馈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中选产品配送评价制度。针对中选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医疗机构应将相关问题反馈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和统筹区医保部门,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解决的,要及时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核查处置;突出问题或无法协调解决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医保部门。
(九)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完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监测功能模块,提升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集采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落地执行情况。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依托监测系统,分析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省级医保部门每季度对集采中选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通报执行不力、配送率低、采购进度滞后、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高、可替代产品采购量异常增长等问题突出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和重点品种。
(十)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形成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导向,将集采执行监管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等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给予失信评级。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责任。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集采工作的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落实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集采执行纳入协议管理和综合考核。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中选产品,认真落实集采政策,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考核,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健全会商机制。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和配合,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等问题,及时处理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用药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集采政策,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引导作用,做好临床用药的解释说明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普遍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医药企业:
现将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企业供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