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15 10:18 │ 来源: │ 阅读:1548
四川发布通知,4+7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省平台设立成都专区,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需严格审批;成都医保局需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国家药监局也召开”4+7”集采中标品种监管工作调度会,部署对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其中,未在四川省挂网的产品,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完善药品挂网基础信息。
非中选药品与上海梯度降价结果价格联动,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
对于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将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自主申报,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成都地区的采购“红线价格”:
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省平台设立成都专区,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需严格审批
通知明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设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都采购专区,供成都地区医疗机构采购。
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成都市试点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对试点品种的采购目录,签订集中采购合同,完成相关采购工作。根据临床需要,对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还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红线价格”的非中选药品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和考核。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应按照医保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并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非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的采购,继续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现行政策。
国家药监局:召开”4+7”集采中标品种监管工作调度会,部署对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监管工作
随着4+7集采执行的落地,近日国家药监局也召开“4+7”集采中标品种监管工作调度会,研究部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特别是“4+7” 集采中标品种的监管工作。
会议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对中标企业执行GMP、GSP等各项规范的检查,加强中标品种原辅包材的延伸检查。
会议要求,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按照一致性评价通过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是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地监管实际,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中标品种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三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联合发展,保障药品供应和人民群众用药可及。
四是要以“4+7”集采中标品种监管为抓手,探索建立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长效监管措施。
附4+7城市各地具体执行时间:
上海:发文明确3月 20日实施。要求独家配送,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货款。未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实施梯度降价,并且提高其自付比例10%-20%
辽宁(沈阳、大连):3月20日实施,结算期不超过30天,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相同支付标准。
重庆:3月1日实施,要求全市医疗机构2月22日上报采购量。3月20日全面执行中选价格。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议价结果低于重庆现行挂网价格的按照联采办议价结果调整入市价;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价格,按照该产品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天津:3月1日实施,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购销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并要求企业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天津市最高供应价格: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
北京:3月中下旬实施,要求生产企业3月15日前货到达并选择好配送商(目前正在进行)。医保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未中选品种参照上海。并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广州:实施时间不详,广州GPO第三批医保集团谈判品种中涉及23个4+7集采落选厂家品种,需谈判(人机对话)决定。
厦门:3月1日实施,并且流传福建计划拿出60%市场份额跟进4+7集采,4月1日执行。
三明:三明不是4+7试点城市,但态度积极,据2月20日相关活动显示该市将“持续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及时跟进“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西安:3月25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深圳:4+7集采结果嵌入深圳GPO项目,价格联动;4+7集采中选药品与2016年深圳GPO中标品种成家结果一致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将按4+7价格调整执行;如果不一致的,均按 4+7 集采中选价格,纳入深圳GPO采购。
来源丨 医药云端工作室